1、接收在押人员家属、亲戚、朋友寄(送)的物品、钱,应当进行严格检查。同意接收的,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,一联存根,一联交在押人员签 收,一联交送物人(对寄来的物品,此联存查)。
2、接收在押人员家属、亲戚、朋友送来的药品,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,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,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,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。看 守所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接收的,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,并说明原因。香烟,食品,菜一律不收。
3、接收物品时,应当场清点并登记,对物品的名称、特征和规格、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,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。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4、拆开、清点、登记在押人员家属、亲戚、朋友寄来的邮包(包裹)时,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或工作人员进行,并在接收财物数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。
5、看守所工作人员对在押人员家属、亲戚、朋友等的汇款单(包裹单),由传达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,移交给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后,指派专职人员到邮局进行领取,再录入电脑(检查包裹衣物、被子),再计入其个人存折(送到其手中)。
6、看守所收物民警与送物民警交接物品时双方应签字。看守所工作人员将代收物品在当日送至在押人员本人,并在代收物品收据上签字,因违反看守所有关规定,在衣物中夹带现金、信件等物发生缺失情况,本所概不负责。
7、送物时间:周一至周六,上午8:30至12:00,下午13:30至16:30(夏季14:00-17:00)
联系电话:8351517 8351508 地址:衢州市柯城区毛家岭 邮编:324000
浙江监管
Copyright © 2002-2022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:浙ICP备12029870号-10